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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因与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出现“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代理人”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期权型腐败、收受虚拟货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并呈高发、多发态势,带来了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精准取证难、全额追赃挽损难等现实难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不同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腐败手法市场化、利益实现曲线化、贿赂标的动态化、主观意图模糊化、风腐交织一体化、危害潜伏期长期化等特点,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的本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动因

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点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重要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到“新型腐败”,并作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的科学判断。之后,党的大报告明确指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2023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明确要求“加强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治理”。2024年1月,在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强化对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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