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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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

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境外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  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态度和表现。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等;

(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撰写的学习体会、研修报告、调研报告质量等;

(三)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主要是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观点、道德品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等。

第七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成果评审等方式。

(一)过程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健全考勤考纪等过程考核相关制度,对学员的出勤、守纪、学风、作风等形成书面材料;

(二)成果评审由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要健全成果评审办法,对学员提交的学习成果形成评审结果。

第八条  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的考核还应当采取学员自评、学员互评、党支部鉴定等方式。

(一)学员自评由学员总结个人培训收获和体会,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材料;

(二)学员互评由每名学员按一定比例推选综合表现突出的学员,汇总分析的互评结果作为学员考核的参考;

(三)党支部鉴定由培训班次临时党支部就每名学员表现情况、特点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集体研究,作出书面评价。

考核结果由培训机构汇总记入培训鉴定表。

第九条  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干部管理部门应当与学员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参与重要教学环节,注重在培训中考察了解干部。

主办单位应当选派跟班联络员。跟班联络员全程跟班学习,职责包括参与班级管理,开展督学促学,考察了解干部。

第十条  干部在线学习的考核由干部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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