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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须知的党纪知识点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几位怎么问责,问什么责,党员干部哪些行为要有,哪些行为不能有,党纪知识一定要学实学精。下面结合今年来,多人问到的党纪知识,逐一作解释说明。

一、党员用合法收入购买奢侈品党纪管吗?

由于一些干部知其一不知其二,理解认识片面,导致这一讨论很激烈。《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是关于党员在生活中追求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

当然,判断是否属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偶尔购买一些高档消费品,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就会严重损害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群众会认为他们没有体现出先进分子的本色,不是一名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因此,党员即使自己家庭合法财产较多,也应消费有度,不宜过分追求奢靡。

二、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与破坏选举罪有啥区别?

快到换届时候了,有关选举方面的知识抓紧时间理解掌握。关于选举,党纪国法都有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是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后者的主体为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及选举工作人员。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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