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docx
YCHZL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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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法治中国”为中心议题,这是实现国家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常态性工作。目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风险居高不下,单纯依靠传统的手段、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与社会协同的方式,在履行政府职能的同时,充分依靠社会多元力量的广泛参与和社会联动,形成有秩序、有规则的社会协同、法治和德治并用的社会治理体系,从而提升我县的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效果。
一、创新载体,探索多形式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法
一般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复杂矛盾纠纷由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专业调委会化解,这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般规律。近年来,我县上下积极探索,针对重点行业矛盾纠纷突出的特点,在建立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专业调委会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调委会,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效果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患、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中纠纷的频发,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较强的专业特征,需要组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才能适应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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